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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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債成本高 券商尋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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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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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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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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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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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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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發行公司在OBU發行人民幣債券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據悉,券商將力爭國稅局協助鬆綁,建議採取直接限制投資人為具有OBU身分的機構投資者,即限制外資投資的方式,爭取OBU發行人民幣債券在此架構下,得免除15%就源扣繳,以降低發行公司負擔。 除了限制投資人為OBU機構投資者之外,券商擬向國稅局爭取的另一解套方案,是將投資者對該OBU人民幣債券的投資,直接放在「持有到期」的會計科目,以此向國稅局證明是以「持有」而非頻繁交易為目的,進而爭取鬆綁。 根據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4款,不論國內母公司或其海外公司,若發行金融商品,投資該商品境外投資者(即外資)的利息所得,一律必須課徵15%的就源扣繳所得稅,但這在實務上變成國內發行公司沈重的負擔。 永豐金證券副總黃黎明指出,儘管國稅局以境外投資者為目標課稅,但通常的作法都是由發行公司本身先代替境外投資人繳付這筆利息所得稅,使得實務上發行公司往往還沒籌到錢,就先多出一筆稅費負擔,連帶使境外發行債券融資成本大增。 永豐金證先前擔任多檔人民幣商品的發行承銷商,黃黎明則是主掌永豐金證的人民幣債券業務。他說,由於現行OBU管理條例對具有OBU身份的投資者,在投資所得上可免除15%就源扣繳的稅課,因此已被券商視為可以合理降低發行公司相關費用負擔的主要方向。 黃黎明指出,金管會開放國內企業集團可在OBU發行人民幣債券,也是希望能為OBU人民幣資金增加投資去化管道,現行OBU管理條例的確也對OBU投資者的利息所得免稅,綜合上述因素,倘若承銷券商在投資者名單上可直接限制投資人必須為OBU機構投資者,一般外資法人不能投資,既符合稅法規定,又能合理減輕發行公司的費用負擔。 據了解,不少對於人民幣債券承銷有高度興趣的券商及銀行,都已準備向國稅局力爭,希望在上述的架構、前提下,可免除發行公司先作15%利息所得就源扣繳的相關規定。 金融業者表示,代繳就源扣繳利息所得費用負擔過重,已形成首檔人民幣債券在OBU問世的最大障礙,舉例來說,若人民幣債券票面利率以4%訂價,以15%利息扣繳稅計算,等於一年要繳0.6%的利息所得稅,負擔很重。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20817000095&cid=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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