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社論-籲請政府儘速完成《統計法》修正
|
單位:
|
工商時報
|
建立日期:
|
2016/03/21
|
內容:
|
2016年03月21日 04:10 主筆室 逾40年未修正《統計法》,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於日前完成修正草案初稿,目前正上網公告徵詢各界意見中。大家對統計法也許陌生,但對失業率、外銷訂單、經濟成長、所得分配等等應該略有所聞,這些都是政府統計,而這些統計能否保有公信力,能否不受政治左右,能否具獨立性,則有賴這部統計法給予支援及規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政府統計涵概極廣,經濟、社會、教育、交通、農業及人口等領域皆在其中,這些基本國勢的資料正是政府治理的基礎,統計準確與否攸關政府決策的成敗,非同小可。然而,由於《統計法》長年失修,報喜不報憂的官僚文化積弊甚深,復以調查環境互信盡失,這些年政府統計公信力屢遭質疑,而民眾拒訪率則迭創新高,這兩個問題不解決,則將陷政府統計於危機之中,而使得失業、貧富差距、經濟成長等基本國勢數據失真。
先談政府統計公信力。翻開這本40年前訂定的《統計法》,對政府統計發布並無明確規範,以致長期以來若干統計想發布就發布,不想發布就停辦;這次在建研所發布,下次提升層級到內政部發布;有時每季發布,興之所至便改為半年發布;甚至忽而下午發布,忽而上午發布,一切全無章法可言。10多年來這些現象屢見不鮮,看在人民眼裡,政府統計公信力如何不流失?
例如,民國89年底無預警停止發布第4季消費信心調查,隨後經濟部跟進取消公布第4季製造業景氣動向調查;96年第2季住宅需求動向調查結果不佳,經建會竟不召開記者會而悄悄將資料上網;100年已發布12年的房地產景氣燈號,內政部以「全世界幾乎沒有人在做景氣燈號」為由忽然停辦;103年財政部又以「符合國際慣例,與國際接軌」的名義取消公布綜所稅檔10等分位、20等分位所得分配資料。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面對外界質疑,主計總處幾年前曾發布《公務統計編布作業要點》加以改正,要求各單位若要變更發布方式必須敘明理由,然而作業要點並不具約束力,近年不想發布的,推遲發布的,甚者隨機發布的各種光怪陸離情況依然故我。顯然要切斷政治的干預與文官的忌憚,要徹底改革報喜不報憂的文化,憑這份作業要點是辦不到的,必須以《統計法》嚴加規範才行。
有鑑於此,主計總處本次修正《統計法》已將統計資料預告發布機制正式入法,以確保政府統計公信力;修正草案第21條規定未來政府統計發布不得任意變更,一旦要變更也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行,這一修法旨在避免重蹈昔日覆轍。惟條文中所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變更,其准駁的標準為何?草案並未交待。另准駁理由自應公告才是,然草案亦未提及,未來在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再加以檢視,務求其法律的周延,以免日後又惹爭議。
其次,來談談統計調查品質。近10年台灣社會詐騙層出不窮,防不勝防,在民眾害怕被騙的情況下,近年統計調查員經常連大樓的門都進不去,如何拜訪樣本戶?查不到樣本戶,又如何推估失業人口、貧富差距、空屋戶數等基本國勢?而在此一情況下勉強換戶推估,誤差必大,所得到的數字是否可信?不無疑問。
本次《統計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8條給予統計調查員進入權,並於第29、30條明訂對阻撓調查者的罰則,此一修正有助於降低拒訪率,改善調查品質。然而,統計品質的良窳除取決於受訪者的態度,更取決於統計單位、統計人員的態度,中國大陸的《統計法》第29條即明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違者嚴予處份」,相較之下,我們這份統計法草案於此則輕描淡寫,如此嚴責受查者而寬待自己人,實非所宜,必須儘速加以改正。
面對統計公信力的下滑,拒訪率的升高,藉由《統計法》的修正加以規範已屬刻不容緩。也許修正統計法尚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但若不儘速完成《統計法》的修正,嚴予管理,近年這些統計發布的亂象,必然會一演再演直至國人不再相信政府統計而後已,屆時不論是失業率、薪資、所得分配或經濟成長的數字,全沒人信。一旦統計信用破產,政府如何據以研擬施政方針,一切決策豈不方寸大亂?
長期以來,政治人物只想看好看的數據,卻不重視調查環境的惡化與統計資源的匱乏,一部統計法40年未修,多少與政治人物的漠視有些關係。隨著主計總處提出《統計法》修正草案,至盼行政院儘速審查本案,使其更為周延,並早日送立法院完成三讀,以讓新法早日實施。若府院依然漠視,則政府統計獨立性、客觀性將永遠不可能有實現的一天,至終受害最大的,仍將是執政當局,這一點值得新執政團隊加以重視。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321000027-260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