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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社論-法規滯後是戕害台灣競爭力的元凶
單位: 工商時報
建立日期: 2016/06/18
內容: 2016年06月18日 04:10 主筆室
繼交通部日前宣示要聯手擴大稽查Uber違規營業情事,公平會也在16日對Uber出手重罰100萬元。公平會特別強調,此次裁罰,除依據交通部的專業意見,認定Uber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將導致不特定人誤認是合法提供載客服務之外;同時因其廣告招徠增加載客服務,對既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將產生不公平競爭效果,因此公平會只能對台灣宇博公司(即Uber),依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

檢視公平會的這個裁罰案例,從一個角度來看,確實是依法行政,於法有據。甚至包括交通部也曾針對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處以罰款並吊扣車輛牌照。乃至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曾在104年度的判決文中,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確是違反「公路法」的規定。

對於先後分別受到交通部及公平會等不同主管機關處罰,並有司法部門的背書,相關業者顯然並不服氣。台灣宇博公司負責人就很遺憾的表示,目前交通部路政司除了依法裁罰之外,對於業界期待能夠儘速研擬讓共享平台產業納入適當的法律規範,交通部卻尚未與業者做進一步的討論。從而只能表達希望能夠與新政府持續溝通、配合的立場。

如何評價這樣一個官民立場迥異的爭議公案?的確,不論是交通部或公平會的裁罰,以及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都是於法有據。或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交通部和公平會,對於Uber擅自招攬司機,以及違法營業不予裁罰,相關主管官員不只要面對違法、瀆職的質疑;同時也極可能引來計程車行及司機們的抗議。

但是如果行政部門只會依法管理、裁罰,是否就算是一個有為有守的政府呢?以今天來看,原有的標準答案可能要重寫。還是以Uber案做為探討的案例,依業者所言,他們也不是故意要違法營業、違規攬客,他們期待的是能夠把這種新興的營運模式,納入適當的法律規範。林揆15日在三三會時不是才說,政府設立的目的,就是要讓台灣的產業維持競爭力,未來要有前景。準此,類似Uber這種新興的共享平台產業,如果我們的行政部門,只會拘泥於現有法規,依法裁罰,以示依法行政,並未瀆職、徇私。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相關業者又何嘗不可質疑相關部會未能與時俱進的制訂新法,其實也應可視為是一種瀆職行為?

談到新興產業,因為政府的法令規範無法與時俱進,而被認定違法營業並被科以罰鍰的,Uber絕非孤例。另外一個同屬共享經濟產業平台經營模式的airbnb,近年來在許多國家早已大行其道。但是引進台灣,同樣引起國內旅館業界的反彈、撻伐與檢舉,其境遇與Uber如出一轍。反而是Uber在大陸卻可以名正言順的立足營業,甚至引發大陸的自有品牌「滴滴出行」的出現而分庭抗禮。

即使跳開Uber、airbnb這種新型態共享經濟模式不談,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台灣雄厚的IT產業基礎與豐沛的專業人才,原有極佳的機會領先各國發展網路電子商務。但包括PChome老闆詹宏志等先知先覺者,對於拘泥於要先有法規依據才能投入的成規,一再鼓吹政府應速制訂第三方支付法。而在包括行政與立法部門牛步化的立法過程中,對岸的阿里巴巴早已不由分說的開辦淘寶網,並運用網路無國界的特性,甚至侵門踏戶先行搶占台灣的電商市場,而後台灣的立法院才在去年姍姍來遲的完成第三方支付法的立法,而被專業人士認定是落後了10年的法律。而台灣浪費這10年的代價,就是不只錯失搶占機先的優勢,連自家市場也不保。

懲前毖後,面對internet +的新時代,政府部門如果只會拘泥成法,消極的執法卻自以為是在依法行政,其實只是在不斷斲喪台灣的競爭力。也就難怪台灣的資金會不斷的外流,而政府主管只能坐困愁城卻一籌莫展了!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18000061-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