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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證交所管陸資 祭大同條款
單位: 工商時報
建立日期: 2017/09/21
內容: 2017年09月21日 04:10 呂淑美、陳昱光/台北報導

未來陸資不得以港澳人士「矇混」來台投資,證交所昨(20)日發布,自下周一起,港澳外資需提出證明是「純」港澳人士,才可投資台股。至於目前已來台投資上市櫃,夾帶有陸資身分的外資,需在6個月內出清所有股票。

證交所昨天不願說明目前僑外資有多少比率,摻雜有陸資身分,惟若未來含有陸資色彩的外資,在6個月內拋售持股,是否造成相關個股股價賣壓,引起市場高度關注。

大同股價今年1月9日收盤9.7元起漲,在短短不到1個月內,股價炒高至20.65元,漲幅逾1倍。根據券商進出統計,自去年9月下旬至今年3月底,兆豐證券、永豐金證券是大同前二大買超券商,買超各達28.69萬張及22.55萬元,引起證交所高度關注。

在金管會指示修法下,證交所正式公告修改相關作業要點,增加外資申請身分登記聲明事項,新規定也被外界視為「大同條款」。

證交所表示,依規定,目前僅有經大陸證監、銀監及保監核准的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得投資我國股市,其餘不能來台投資,為防止陸資透過外資帳戶來台投資,要求僑外資應遵守公告相關法規,避免因誤解或不熟悉而違反規定,申請登記表聲明事項增列不得投資之身分別。

所謂增列不得投資之身分別,主要鎖定香港及澳門投資人,應檢附證明不具有大陸人士身分,才准用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證交所說明,港澳人士不得同時具陸資背景身分,需純港澳人士。

證交所強調,未來將由保管機構對外資加強宣導自行檢視,如果申請人或是客戶有不符QDII或純港澳人士,須強制在公告發布後6個月內,將持有之我國有價證券處分完畢。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21000032-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