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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不動產放款月底鬆綁 挹注房市7千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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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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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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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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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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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8日 20:08 中時 黃有容 金管會今(28)日宣布,月底將放寬《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30% 上限規定,銀行局預計將注入3500億到7000億元活水入房市。
「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是指銀行總分支機構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物的放款,金管會表示,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導致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以適應產業發展所需;同時,為避免銀行因為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進而影響其經營穩健性,《銀行法》規定,銀行承做不動產放款總額,不能超過總存款的30%。據銀行局統計,目前銀行平均達到26.27%,其中包括合庫、台中商銀、高雄銀行等都超過29%,即將到頂。
不過,因考量政策和公益性目的,金管會將放寬「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不計入項目,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醫療機構、政府廳舍、長照機構、社會住宅和廠房。
另外,因都更條例尚未三讀通過,金管會為配合未來法規,同樣放寬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的都更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的放款,不計入項目。
而促參案、都市危老建物加速重建條例等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的放款,也不計入;對營建工程業的營運週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上述目的,同樣不計入。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銀行排除前開項目後的自主管理,同時要求銀行應將本次排除項目的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董事會。
金管會指出,銀行應定期追蹤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有移用貸款至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建築,但未符合銀行法第72條之2之排除項目者,應即計入該條的限額控管。
(中時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28004215-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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